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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建洋与怀化大自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洋,怀化大自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大自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狮子岩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易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建洋因与被申请人怀化大自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洋申请再审称:请求本案启动再审,依法改判:1、支付拖欠申请人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8万元。2、返还申请人代缴社会保险费12176元及滞纳金或利息。3、支付申请人2007年1月至2013年3月住房公积金及利息。4、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内退的经济补偿费、赔偿费。本院认为:一、因李建洋是依据大自然公司与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维公司)的《湘维公司怀化有机化工厂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中止与湘维公司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和大自然公司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故2007年1月1日,大自然公司与李建洋的劳动关系自动恢复,原《退养合同》终止。2006年12月28日,李建洋办理病假手续,大自然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准许李建洋病事假。李建洋主张大自然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8万元的观点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二、工资系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根据劳动者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因李建洋未按照湘维公司的规定竞聘上岗,××事假手续并得到了批准,并且,病事假到期后也未到大自然公司上班,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令大自然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三、李建洋提出其他的申请事由,未提供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李建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达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