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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定开、谢江南与张业惠、朱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开,谢江南,张业惠,朱其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张定开,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委托代理人练明洪,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江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张业惠,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朱其新,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开诉被告谢江南、张业惠、朱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3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共795.36元,由原告张定开负担。审 判 长  李志雯审 判 员  严 劲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麟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