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士锋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锋,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5082号原告孙士锋,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士锋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原告孙士锋与被告李建华之间的借款行为涉及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5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士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苏 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