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冉学礼与杨居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学礼,杨居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579号原告冉学礼,男,汉族。被告杨居武,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冉学礼与被告杨居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查明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92006元,已支付385050元,未付款6956元。未完工程:13个门未油漆,屋顶防水未完工。原告认可油漆门工料费1300元,防水处理工料费5000元。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完成未完工程,不同意付款。故原告同意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冉学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