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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卿勇、王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负责人王成,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同。被告卿勇。被告王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被告卿勇、王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卿勇、王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卿勇、王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卿勇、王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叶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