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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灿华与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灿华,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504号原告林灿华,男,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永定莲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037-4法定代表人卢延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灿华与被告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灿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灿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林灿华负担。审 判 员  卢海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