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委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华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彭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委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华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四桶村。法定代表人王延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振华,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4组2号,身份证号43052219610322489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华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14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