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400号原告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王胜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洋,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马建民,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