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传肖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刑更487号罪犯陈传肖,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5日作出(2002)清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传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2005)新刑减(假)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8)新兵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农三刑执字第2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农三法刑执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以罪犯陈传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2月被评为2012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5年6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11月获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传肖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传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子勤审 判 员 胥 英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