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荣,代小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513号原告刘小荣。被告代小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