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与吕呈祥、吕国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吕呈祥,吕国祥,毕研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12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住所地:钢城区。负责人:袁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吕呈祥。被执行人:吕国祥。被执行人:毕研永。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吕呈祥、吕国祥、毕研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6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68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