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功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功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315号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进。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金淼,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卢志勇,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蒋功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功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