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宝宪与陈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宝宪,陈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604号原告蒋宝宪,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5201163413,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解放村5组。被告陈延峰,公民身份号码231202197512280018,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解放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宝宪与被告陈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蒋宝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宝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宝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