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桂均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桂均,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598号原告:俞桂均,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桂均与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