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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永建申请执行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19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建,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建。被执行人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永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9000元,本案执行费1199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