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石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张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石虾,张海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鼎湖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二塔路东侧*号“汇景四季康庭”*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负责人:黄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虾,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681X。原审被告:张海胜,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414。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何嘉欢。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鼎湖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负责人:谢振宁。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虾、原审被告张海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鼎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石虾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其多预交的87.5元由本院向其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谢启杰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