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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逍遥供销合作,丁少宇,葛华子,汪霞,容素琴,容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逍遥供销合作。法定代表人刘好,任该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风雨,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少宇,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华子,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霞,女,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容素琴,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容素亚,女,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少宇、葛华子、汪霞、容素琴、容素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五被执行人未完全按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丁少宇、葛华子、汪霞、容素琴、容素亚均已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