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孝辉、何祺维等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辉,何祺维,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喜绵,曾明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559号之一原告:何孝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何祺维,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喜绵。被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刘喜绵。委托代理人:XX华、张朝星,均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法定代表人:刘关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华、张朝星,均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绵,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曾明秀,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喜绵,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系曾明秀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孝辉、何祺维诉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喜绵、曾明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孝辉、何祺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0.84元,减半收取1342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20.42元,由原告何孝辉、何祺维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审 判 员 李俊俊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施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