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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科技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8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永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新疆科技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案本诉请求标的金额18873390.40元,给付金额4710529.68元,占请求标的金额的24.96%,应收案件受理费135040.34元(泛华永泰公司已预交),由泛华永泰公司负担33706.07元,新疆科技学院负担101334.27元,保全费5000元(泛华永泰公司已交),由泛华永泰公司承担。反诉请求标的金额12616000元,给付金额790915.21元,占请求标的金额的6.27%,应收反诉案件受理费48748元(新疆科技学院已预交),由新疆科技学院负担3056.50元,泛华永泰公司负担45691.50元。”更正为“本案本诉请求标的金额18873390.40元,给付金额4710529.68元,占请求标的金额的24.96%,应收案件受理费135040.34元(泛华永泰公司已预交)、工程造价鉴定费250500元(泛华永泰公司已预交64000元,新疆科技学院预交186500元),以上合计385540.34元,由新疆科技学院负担24.96%即96230.87元,泛华永泰公司负担75.04%即289309.47元,保全费5000元(泛华永泰公司已交),由泛华永泰公司负担。反诉请求标的金额12616000元,给付金额790915.21元,占请求标的金额的6.27%,应收反诉案件受理费48748元、工程主体质量鉴定费300000元(新疆科技学院均已预交),合计348748元,由泛华永泰公司负担6.27%即21866.50元,新疆科技学院负担93.73%即326881.50元。”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史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恒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