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福西与刘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西,刘德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1373号原告:周福西,经商。被告:刘德喜。原告周福西诉被告刘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德喜立即支付原告周福西货款120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福西以瓯北新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名义经营各种家具。2015年2月26日,被告刘德喜向原告购买床、滕椅等家具,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将被告购买的家具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于同日由被告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字对货物数量、金额予以确认。送货单上未载明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货款共9700元,现尚欠货款12050元一直未付。另查明,瓯北新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福西货款120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刘德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