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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中生与杨传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中生,杨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财保4号申请人:赵中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杨传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赵中生因与被申请人杨传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杨传杰所有的肇事车辆皖K号尼桑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查封该车辆的产权登记手续。赵中生的亲属赵荣光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为赵中生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中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传杰所有的皖K号尼桑牌轿车一辆于颍上县交警大队停车场,并查封该车辆的产权登记手续;二、查封赵荣光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的产权登记手续。(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