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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琴与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269号原告王琴,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秀梅,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法定代表人马丽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婷婷,系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