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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邱某贩卖毒品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3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五日,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26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在重庆市某区某村两叉河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0.84克毒品冰毒和0.29克毒品麻古卖给沈某后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当场从沈某身上提取毒品冰毒0.84克和毒品麻古0.29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0084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沈某的证词、抓获经过、提取记录及相关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邱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某1.1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永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