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亚晨与杜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杜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326号原告周xx,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被告杜x,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人,现住内蒙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国税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杜x的户籍所在地与现经常居住地不同,临猗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樊俊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