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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亚晨与杜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杜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326号原告周xx,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被告杜x,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人,现住内蒙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国税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杜x的户籍所在地与现经常居住地不同,临猗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樊俊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