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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新春、宋建辉等与上海盘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春,宋建辉,徐辉,上海盘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夏晓雷,季文彬,季亮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406号之一原告:王新春,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建辉,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港西北路807号。原告:徐辉,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2号楼105室。被告:上海盘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雷。被告:上海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亮亮。被告: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志良。被告:夏晓雷,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三村5栋901号。被告:季文彬,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季亮亮,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春、宋建辉、徐辉与被告上海盘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夏晓雷、季文彬、季亮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春、宋建辉、徐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房产、股权等其他财产,王新春以其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9号201、301、401、501室(根据安徽省金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估价上述担保财产总价值19214238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日,裁定查封王新春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9号201、301、401、501室。2016年4月7日,王新春向本院申请变更担保财产,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9号101-110室及已经查封的201、301室(根据安徽省金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估价上述担保财产总价值31192000元)作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9号401、501室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新春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9号401、5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2083778、阜字第2012083779)的查封;二、查封王新春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9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2083766、阜字第2012083767、阜字第2012083768、阜字第2012083769、阜字第2012083770、阜字第2012083771、阜字第2012083772、阜字第2012083773、阜字第2012083774、阜字第201208377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