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荣成市汉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盛景轻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汉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市盛景轻钢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汉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盛景轻钢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汉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盛景轻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6900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