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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沾化鸿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鸿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600号原告沾化鸿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雷,系原告职工。被告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尹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鸿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沾化鸿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