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家亨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亨,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681号原告:李家亨。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家亨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罗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王琳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李家亨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