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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秀芝与宿桂祯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芝,宿桂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芝。被执行人宿桂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秀芝与被执行人宿桂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宿桂祯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