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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女,34岁(1981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腾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冯×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其担任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的收据丢失证明倒账充抵客户汽车维修款,套取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冯×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冯×的家属在案发后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冯×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供述,证人陈×1、陈×2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职责证明,出纳人员工作职责,汽车维修手续,丢失证明,交通银行现金解款单,转账凭证,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说明,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