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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倪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辉,倪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535号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元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辉。被告倪裕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公司)与被告赵辉、倪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通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撒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受理费5464元不再退还。审 判 长  黄鹤岗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