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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314-1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女。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三、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