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67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