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武宜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武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宜娟,女,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