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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张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伟,张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661号原告王大伟,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红海,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伟诉被告张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伟撤回对被告张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王大伟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