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忠峰与郑晓军、刘志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峰,郑晓军,刘志显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峰,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郑晓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刘志显,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忠峰与被执行人郑晓军、刘志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晓军、刘志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显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天义镇大宁路C段西侧北环街北侧(丁香园小区二期商住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110251**)。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显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天义镇大宁路D段西侧哈河大街北侧(运盛华城B区商住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1720213035**)。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