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忠波与孙中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波,孙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许忠波。被执行人孙中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许忠波与被执行人孙中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经将被执行人孙中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