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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卜建忠与张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建忠,张辉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364号原告卜建忠,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辉华,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建忠诉被告张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建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建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建忠撤回对被告张辉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卜建忠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抄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