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明珍与徐进奇、吕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珍,徐进奇,吕昌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4号原告刘明珍,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进奇,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昌学,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明珍诉被告徐进奇、吕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进奇、吕昌学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徐进奇、吕昌学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