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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明珍与徐进奇、吕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珍,徐进奇,吕昌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4号原告刘明珍,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进奇,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昌学,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明珍诉被告徐进奇、吕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进奇、吕昌学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徐进奇、吕昌学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