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廖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273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韦家安,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家朝,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某甲。原告廖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家安、韦家朝,被告雷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几年,双方两地分居。在婚姻期间,被告不补贴家用,偶尔回家也不照顾小孩,夫妻之间没有沟通。原告也曾经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一直不同意。在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漠不关心,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及家庭责任,足见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雷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一、双方婚后虽然生活平淡,但姻缘不易,小孩年幼,应家庭完整;二、双方虽聚少离多,但这样状态婚前即也存在,原告也是有心理准备的,最重要的是双方始终并无激烈尖锐的夫妻矛盾;三、近年来,被告的确因开创事业,精力有限,且艰难不顺,在生活上难免对原告照顾不周、有所忽略,但双方感情上都是忠于对方。综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乙。近年来,双方因聚少离多,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有所影响。原告遂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告感情冷漠、未尽丈夫体贴关照之责,毫无婚姻幸福之感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答辩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下一子。现双方因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生活日益淡薄;也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从目前矛盾的产生成因及发展的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长期的婚姻过程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冲突,在所难免。然,双方若能念及彼此间难得的夫妻情分及年幼待哺的小孩,就目前存在的问题矛盾,推心置腹、夫妻同心,相互体谅宽容,就一定可以建立起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诚然,被告应反省不足,平衡家庭事业,切实使原告感到婚姻幸福。综上,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骆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明贤人民陪审员 梁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