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495号原告山西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君豪公寓B座十六层)。法定代表人王巍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范琴,女,汉族,现住晋中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张永亮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