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吉华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华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吉华(曾用名刘吉云),男,1966年2月11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高中文化,井冈山大学后勤服务运输中心副主任,家住吉安市井冈山。2015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7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吉华曾用名刘吉云。2013年5月,被告人刘吉华违背其哥哥刘吉华的意愿,冒用其哥哥号码为362401196403070513的身份证,并提供虚假的申领材料,从中国银行永叔路支行骗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62×××21,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共欠款30余万元,2015年7月4日和9月23日归还欠款10000元和5000元。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到案。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于2016年4月11日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共计339293.44元。关于被告人刘吉华检举揭发高某、周某成收取高额居间费用及吉某区永叔路山里人食品营销中心POS机非法套现的违法犯罪事实,经查证,高某、周某成收取高额居间费用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着手调查但尚不能查实;吉某区永叔路山里人食品营销中心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已查证属实,准备移送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吉华、李某的证言,还款计划,报案材料,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刘吉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井大组干函[2010]6号文件,井冈山大学出具的证明,中国银行卡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归案情况说明,房产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常住人口信息,吉安市公安局吉某分局水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立案决定书,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积极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吉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部分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又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吉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小 波人民陪审员 宣 春 华人民陪审员 赵 月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4月12日上午11时地点:本院刑事庭主审人:张小波人民陪审员:宣春华、赵月如书记员:朱玉迪合议被告人刘吉华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略)。主审人认为:被告人刘吉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积极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吉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部分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吉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宣春华:给被告人一次机会,希望他能改过自新,同意主审人的意见。赵月如:被告人年龄这么大,如果判实刑或缓刑都会没有了工作又欠一身债务,以后也无法偿还,且生活困难,会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效果,既然已经归还了欠款,我们给他一次机会,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吉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