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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兴泊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泊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05号原告北京兴泊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村19-19-1904。法定代表人王丙会,经理。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本院在审理北京兴泊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杞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