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金利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金利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金利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19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宝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利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擅自建房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利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利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高玖华人民陪审员 郭岳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