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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家声与被执行人毛可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家声,毛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804号申请执行人杜家声,男,1956年12月0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可虎,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杜家声与毛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浦桥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原告毛可虎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杜家声5000元;于2016年2月27日之前给付1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给付1万元;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给付1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还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还款,原告可就欠款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被告毛可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家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0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银行存款78753.6元已被我院扣划并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被其他案子冻结。本案执行到位78753.6元,尚未执行到位41246.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可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杜家声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80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1246.4元。现申请执行人杜家声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80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