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维年、薛锦兆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228号原告李维年,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薛锦兆,男,1968年生,汉族,居民。被告高伟,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李维年与薛锦兆、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