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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纪占丰与张兴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占丰,张兴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359号原告:纪占丰,男,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被告:张兴生,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原告纪占丰诉被告张兴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纪占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占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占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判长  冯立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