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从兵与廖志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从兵,廖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高从兵,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被执行人廖志军,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喀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垦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廖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志军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从兵支付执行款43359.5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0.4元。但被执行人廖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廖志军的工程款43909.9元(其中执行案款43359.5元、执行费55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栋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