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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某与张某、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某,张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某。法定代表人袁畅,该军分区司令员。委托代理人丁恒忠,现任张家口军分区干事。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某、尹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5403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