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某与张某、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某,张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某。法定代表人袁畅,该军分区司令员。委托代理人丁恒忠,现任张家口军分区干事。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某、尹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5403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