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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章海琴与王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琴,王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624号原告章海琴,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王环林,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章海琴诉被告王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王环林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海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海琴诉称,本人和被告王环林曾是夫妻,于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王环林和其母亲以急着用钱周转为由,向本人几次借款。2013年9月27日,王环林出具给本人一张《借条》,确认包括其母亲借款在内,共计借款人民币(以下同)4.45万元。2013年11月5日、2014年4月15日,王环林来看望孩子时表示等着用钱,要本人帮他应急,本人事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给王环林两笔1万元。2014年9月22日,平安银行打电话与本人联系表示王环林欠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人又为其还款5,500元。上述钱款合计7万元均属王环林向本人的借款,至今未得到清偿。本人现要求王环林返还借款7万元。被告王环林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海琴持有一张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章海琴壹万元,加上以前借的叁万叁(我妈打的2万元条纸作废)和我妈借的1500元,至今相加共计肆万肆仟伍佰元整(44500¥)”。上述《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一栏签署有被告王环林名字。2013年11月5日,章海琴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方式,将1万元支付至王环林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摘要内容为:“10000元”。2014年4月15日,章海琴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方式,将1万元支付至王环林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摘要内容为:“王环林借款1万4月15号”。2014年9月22日,章海琴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两次将共计5,500元的钱款,支付至卡号尾号为4315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外,另有章海琴提供的《借条》、支付宝转账支付凭证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章海琴主张与王环林之间形成4.45万元借款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借条》证实双方借贷合意的形成,且从《借条》内容可见,借款已实际交付,符合民间小额借贷即时交付的特点,故本院认定双方就该4.45万元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章海琴要求返还借款本金4.45万元,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余2.55万元钱款,其中的1万元,从章海琴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凭证可见,确实发生实际交付,且章海琴在付款时明确注明为“借款”,王环林无正当理由不予应诉和提供证据加以推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该1万元借款合同已合法生效,章海琴要求王环林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至于2.55万元中的其余1.55万元,章海琴仅提供了钱款交付的凭证,且未注明任何与借贷有关的内容,而根据章海琴与王环林曾为夫妻,共同育有子女的情况,两人之间资金往来不仅存在于借贷关系中,还有可能基于代付、赠与等诸多事实关系,故仅凭支付凭证,本院不能当然或直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章海琴主张该1.55万元为借款,要求王环林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王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海琴5.45万元;二、驳回原告章海琴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章海琴均已预缴),由原告章海琴负担300元,被告王环林负担1,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仪蔚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旭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